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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1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实业制品厂。

代表人李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女。

委托代理人朱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实业制品厂、香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某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3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实业制品厂、香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426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实业制品厂、香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炜冕

审 判 员 刘向军

代理审判员 马小虎

二О一О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曾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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