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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06号 (4)

一、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郭某71654.9元;

四、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原审被告韩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郭某6280元;

五、驳回被上诉人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2.5元,由上诉人保险公司负担300元,被上诉人郭某负担132.5元,原审被告韩某某负担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上诉人保险公司负担600元,被上诉人郭某负担265元,原审被告韩某某负担1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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