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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3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代表人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徐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赵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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