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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31号 (2)

被上诉人物业公司、清洁公司口头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为2010年7月19日。

本院认为:上诉人摔伤后,被上诉人负担了医药费,并支付了赔偿,上诉人收到赔偿后,承诺摔跤事件处理完毕。该承诺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原审法院支持了医疗费429.49元,鉴于被上诉人均未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上诉请求的医疗费均发生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以后,误工费、交通费和营养费未在一审提出,属于二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曾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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