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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3号 (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邓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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