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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5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55号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某(曾用名叶俊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广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叶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 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叶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叶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 建 华

审 判 员 刘 付 伟 贤

代理审判员 彭 雪 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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