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15号(2)
原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请求,对此,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务是虚假债务,并未实际履行,被上诉人亦从来没有向上诉人支付诉争款项,理由是:一、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主要证据只是一份写在便条纸上、由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的口述书写的"欠条",其全部内容为:"今欠胡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拾万元整(¥100000)于二OO九年一月一日前还清此欠款",仅从该"欠条"的内容、形式,并结合原审被上诉人的陈述和原审判决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短信往来记录来看,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1、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2010年11月11日的短信往来记录中明确承认"欠条"所涉债务只是上诉人为了履行与被上诉人的结婚承诺而应被上诉的要求书写的,且该承诺早已兑现。因此,"欠条"所涉债务是虚假债务,并未实际履行,是不存在的。2、被上诉人原审起诉称是因上诉人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首先,被上诉人持上诉人所写"欠条"起诉,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非简单的借款关系,而属债权纠纷,被上诉人原审起诉所依据的事实有明显错误。其次,上诉人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上诉人2007年8月曾在中山市一次性付款购买一套建筑面积174.31平米、总价值100多万的房产,并且上诉人当时并未经营任何生意,不存在资金周转困难的因素。3、被上诉人主张的欠款根本就没有履行和支付,"欠条"所涉债务是虚假债务。4、被上诉人并不能完整陈述欠款形成的事实经过,且其对事实经过的陈述自相矛盾,始终无法自圆其说。5、退一步说,就算"欠条"内容为上诉人书写,但"欠条"的真实有效并不能说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过此笔款项。6、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就"欠条"形成的原因和全部过程当面对质。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以"欠条"起诉主张存在借贷关系需承担更多举证责任。从司法实践来看,因欠条形成的欠款,不能仅凭欠条作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欠款形成的原因很多,如:因买卖关系产生的欠款、因劳务关系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离婚和判决皆未提及"欠条"所涉欠款,现在起诉不符合常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是夫妻关系,双方在2009年9月15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全部条款由被上诉人起草,并对双方之间的财产进行处理,但未提及"欠条"所涉欠款,被上诉人向法院起诉离婚和调解离婚时均未提及"欠条"所涉欠款,现在起诉"欠条"所涉款项明显不符合常理。
被上诉人胡某口头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马某某在二审中提供了在一审判决后双方之间的《短信往来记录》及上诉人的《房地产证》,但该等证据均未表明本案的债务为虚假债务。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上诉人马某某亲自书写并签名的《欠条》和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足以认定;即使如上诉人马某某自己所言,对该债务的确认亦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被上诉人胡某主张的上诉人马某某所欠的本案债务,真实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因此,被上诉人胡某要求上诉人马某某清偿本案债务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上诉人马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债务具有法定无效的情形,故对上诉人认为其不应承担本案债务的清偿责任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35.5元,由上诉人马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赖 建 华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审 判 员 刘 向 军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