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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888号 (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赖 建 华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审 判 员 刘 向 军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秦 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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