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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8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数码(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该公司副总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XX数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审判决案号(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753号】中,上诉人XX数码(深圳)有限公司在2010年9月8日交纳了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剩余部分一直未交纳。2011年1月14日,上诉人XX数码(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数码(深圳)有限公司未足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上诉人XX数码(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XX数码(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的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XX数码(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XX数码(深圳)有限公司已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炜 冕

审 判 员 黄 国 辉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二О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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