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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77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X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X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X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深圳市X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X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7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X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深圳市X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本院退回231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炜 冕

审 判 员 黄 国 辉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二О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曾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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