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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4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X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XXX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李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上诉人李某某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3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炜冕
审 判 员 黄国辉
审 判 员 李小丽
二О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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