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4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X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

原审被告黄某,男。

上诉人深圳X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XX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陈某、原审被告黄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X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以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深圳X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X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19元,由上诉人深圳X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深圳X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476元,由本院退回185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炜 冕

审 判 员 黄 国 辉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二О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 瑾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