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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37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深某,男。

法定代理人黎某某,女,系彭深某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汉,男。

上诉人彭深某因与被上诉人彭某汉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深某以服从原审判决,请求法院尽快执行为由,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彭深某申请撤回上诉,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彭深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履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多交部分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慈云西

代理审判员 翟 墨

代理审判员 马小虎



二О一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付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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