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3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舒某,男。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单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上诉人舒某为与被上诉人胡某某、李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09年11月,胡某某与李某某共同承包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大道××综合企业城的工业厂房工程,后又将部分木工工程分包给舒某与案外人田某等人。2009年11月10日,胡某某、李某某与舒某签署《劳动内部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权利义务主要有:1、承包范围包括设计图纸内的模板和制作安装、大梁拆除、螺杆及柱模板拆除等等;2、安装的模板按展开面积计算,包干8元/平方米,垂直运输首层至天面层,模板木材由胡某某与李某某负责;3、胡某某与李某某提供住宿、水电、施工图纸及锯木机,其他工具由舒某自带;4、舒某包工不包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5、舒某组织的进场施工人员名单必须抄送胡某某与李某某,并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协议签署后,舒某按约定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09年12月26日上午,在施工过程中,舒某因使用生产工具与田某工作组发生争执,后引发双方工人持械斗殴,双方多人受伤。事件发生后,包括舒某在内的多名伤者被送往深圳市布吉人民医院治疗,并由胡某某与李某某垫付了医疗费用,其中,胡某某与李某某为舒某及其工作组员工共计垫付医疗费38105.6元。后胡某某与李某某要求舒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舒某予以拒绝,胡某某与李某某遂诉至法院,并提出上列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署的协议名为《劳动内部合同协议书》,实为工程承包合同,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舒某工作组与田某工作组发生争执后引发斗殴,由此导致的损失不属于《劳动内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应由胡某某与李某某承担义务的范围,胡某某与李某某无承担医疗费用的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但在斗殴事件发生后,胡某某与李某某基于人道和工程方面等原因考虑,主动垫付了舒某及其工作组受伤员工的医疗费用,构成无因管理,胡某某与李某某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据上,胡某某与李某某诉求舒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38105.6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舒某辩解无理,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舒某须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胡某某、李某某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38105.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3元,由被告舒某承担。

宣判后,上诉人舒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是:本案被上诉人录用上诉人,通过实施体力、技术竞合的劳动行为,为被上诉人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目标,其工资薪金、社保待遇可暂置于案外。本案因工作纠纷致使上诉人受伤,被上诉人本应承担治疗和保护责任。原审法院滥用"无因管理"之概念,制造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索还钱财的非法理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存在"劳动法"范畴内的法律关系,被上诉人的义务行为竟被认定为"无因管理",实属错误。另外,本案李某某在诉讼中出现,上诉人不得其解。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胡某某、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舒某与被上诉人胡某某、李某某于2009年11月10日签订了《劳动内部合同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上诉人须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由被上诉人支付其报酬,其约定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应属于承揽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构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因在施工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执并斗殴而致伤,被上诉人对此没有过错,依法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理应承担其医疗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法律关系有误,但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