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87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8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南山支公司。

代表人刘某某,该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深圳市XX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

原审被告黄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

原审被告邱某某,男。

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南山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闫某某、原审被告黄某某、邱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南山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南山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炜 冕

审 判 员 张 辉 辉

代理审判员 彭 雪 梅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