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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37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3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男。

法定代理人雷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庹某某,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上诉人雷某为与被上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上诉人雷某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准许,令其在2010年8月11日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740元,但上诉人雷某至今未交纳,并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又递交一份《缓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确有困难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准许缓交的期限内交纳。上诉人雷某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获本院准许,但其在准许缓交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当按照上诉人雷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雷某再次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雷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炜 冕

审 判 员 张 辉 辉

代理审判员 马 小 虎

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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