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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82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8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赖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殷某伟,男。
原审被告深圳市威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上诉人殷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殷某某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殷某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殷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元,由上诉人殷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雁 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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