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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79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怡X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

上诉人深圳市怡XXX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怡XXX实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怡XXX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怡XXX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1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怡XXX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雁 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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