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70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7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润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盛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某,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润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盛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终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9月30日,公安部科技局发出公科安(2007)17号关于授权安防工程检测机构的通知,载明:"授权广东省广州市盛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承担安防工程检测任务,请你处按照公安部授权的安防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加强对辖区内授权的安防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指导"。2008年11月18日,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向被告颁发广州市建筑业企业及工程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核定业务范围为弱电(智能建筑)系统。2009年12月2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被告颁发粤建质检证字0102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2009年,东莞市公安局向被告递交技防工程检测申请表,载明:"东莞市公安局03806系统,建设单位为东莞市公安局,监理单位为国防科技大学信息工程研究所,承建单位为原告,工程总额为24680000元"。2009年5月22日,东莞市公安局与被告签定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被告承担东莞市公安局03806系统安防检测工作;被告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尽快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及时向东莞市公安局通报。此后,被告展开检测工作,2009年6月3日,原告分别参加了技防系统第三方检测协调会议。2009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通告了东莞市公安局03806系统(一监区)安防部分存在的问题并附图说明。2009年6月30日,原告、被告等参加了东莞市第二看守所03806工程第三方检测结果通报会。2009年7月3日,被告向东莞市公安局发出东莞市公安局03806系统整改意见,希望尽快组织人员在一个月内对上述问题进行有效整改,整改完毕后通知被告安排复检。2009年7月3日,东莞市公安局向原告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原告接此通知后对东莞市公安局03806系统采购项目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整改期限30天(自2009年7月11日至2009年8月10日)。整改期限届满后,被告于2009年8月17日出具广安(防)(2009)S2380号检测报告,载明:工程名称为东莞市公安局03806系统(一、二监区),建设单位为东莞市公安局,委托单位为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施工单位为原告,系统造价为22680000元,受检单位为东莞市公安局,委托检测日期自2009年6月4日至8月11日,工程检测依据为《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94)、《东莞市公安局03806系统设计文件》;报告另注明:对检测报告若有异议,须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测单位提出,逾期视为认可本报告;检测概况及分析注明:由原告施工的"东莞市公安局03806系统(一、二监区)",经检测,不符合工程检测要求,具体问题参照"二、工程存在的问题"以及"四、主要设备器材核对";检测结论为该工程不符合工程检测依据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随后,被告向东莞市公安局和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送达了该检测报告。
2009年8月24日,东莞市公安局向原告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载明:原告承建的东莞市公安局03806系统项目自开工以来,由于原告原因,多次出现工程质量及工期延误等问题,并在数次发出整改要求后仍未达到要求,该项目已完成部分经被告检测评定,结果为不合格。根据双方的合同书第27.1条规定,现正式通知原告从即日起终止双方未履行部分的合同。对原告之前完成施工的第一、第二监区安防系统工程部分,双方按合同书之规定进行结算,请原告尽快递交相关验收与结算资料,部分质量不合格工程返修及保修责任均按合同书之规定进行处理。2009年9月27日,被告出具03806系统检测过程及结果说明,载明:检测依据作为一个安防系统,目前执行的国标是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而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则是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标准中明确要求参照的标准,对于其他的标准或者行业规范,一样遵照执行,只是报告上并没有一一列出。另外,对于广东省安全防范技术管理条例,这是对技防装置范围、技防产品管理、技防系统管理、法律责任等的管理条例,并非检测的标准。2010年1月17日,东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科作出《关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03806工程第三方检测结果通报会的说明》,载明:被告对工程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做出了书面汇总并派发给与会各代表,原告根据检测结果,要求施工单位对检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一个月,届时将进行复查,原告明确表态同意对检测结果中存在的问题按要求按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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