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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64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X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冯某某,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美XXX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张某某,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东XXX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美XXX家居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东XXX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将按原审判决确认的粉红三叶珠装饰碗1件、三门书柜2件套1套、沙发5件套1套、玻璃书柜2件套1套、双门书柜2件套2套、雕花挂屏1件、四页苏绣屏风1套、三抽地柜1件,并按原审判决载明的《货物明细表》写明的相关材料、数量标准交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美XXX家居有限公司,物品的大小尺寸按市场行情确定,上诉人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东XXX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东XXX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8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东XXX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雁 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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