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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61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6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海XXX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健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海XXX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健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海XXX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申明,陈述其工作人员因为对本案所涉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的理解存在偏差,在其公司网站粘贴了相关侵权文章,上诉人将会予以及时纠正,由此,上诉人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海XXX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海XXX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海XXX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雁 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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