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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6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裘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裘某标,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裘某荣,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

以上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阳,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闻X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某新,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北京市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裘某某、裘某标、裘某荣、陈某子、王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广东闻X律师事务所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7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裘某某、裘某标、裘某荣、陈某子、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裘某某、裘某标、裘某荣、陈某子、王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上诉人裘某某、裘某标、裘某荣、陈某子、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雁 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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