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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6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新,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X人民医院。

代表人张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杨某某,均为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布X人民医院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6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刘某某分别于2010年9月16日、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刘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2.7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人民币756.5元,上诉人刘某某负担人民币56.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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