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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5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金XX集装箱堆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安X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房某某,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金XX集装箱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XX公司)与上诉人深圳市安X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X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盐法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9年7月1日,原告安X公司司机黄某某驾驶粤B937XX号牵引车牵引粤BC3XX挂车,在被告金XX公司盐田港东海大道XX号XX综合仓储园区内行驶,金XX公司的堆高机静止停在所在位置,等待司机黄某某将车开过来卸集装箱。黄某某没注意堆高机的高度,导致粤BC3XX挂车上的集装箱一角撞到堆高机上,造成堆高机受损。受损堆高机在深圳市XXX液压器材有限公司进行了修理,至2009年7月13日修理完毕,配件及维修费为人民币56665元。黄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通知了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报警,122交通报警接警记录卡记载拖头车与堆高机相撞,但未做出责任认定。黄某某在事故发生时系在履行原告安X公司的职务行为。深圳市智XX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日作出《机动车辆保险委托公估现场查勘报告》,记载司机驾驶粤B937XX号车辆,因没注意堆高机高度造成事故,堆高机受损部位为堆高机架子,查勘意见为粤B937XX号车辆负全责。该公估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6日作出的《物损核价清单》传真件载明,经该公司复勘,堆高机右边伸缩油缸受损变形1条,伸缩油缸固定销受损一个,伸缩油缸固定销卡环受损2个,伸缩油缸固定耳座受损变形1个(右边),并总计核价56665元,核价员为方某某。案外人深圳市XXX液压器材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3日出具的《维修工作报告》写明,被告金XX公司有一台堆高机伸缩排油缸被拖头车撞弯,经该公司技术人员到现场检查,确定伸缩排油缸严重变形弯曲不能使用,油缸销及固定座变形须校正,2009年7月13日更换新伸缩排油缸一条,已交付被告金XX公司并安装于堆高机上使用,更换了油缸固定销及校正固定座,总收费为56665元。被告金XX公司提供了配件费发票56665元,黄某某在上面签名注明收到发票未付款。黄某某在2009年7月30日深圳市智XX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给其做的询问笔录中叙述,其驾驶车辆上的集装箱左上角撞到堆高机的展臂及油箱,致使堆高机油缸损坏。粤B937XX号牵引车所有人为原告安X公司,粤BC3XX挂车所有人为深圳市粤X集装箱货运发展有限公司。粤B937XX号牵引车及粤BC3XX挂车交通强制保险的承保人均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被告金XX公司不让粤B937XX号牵引车及粤BC3XX挂车离开其堆场。2009年11月20日,金XX公司已将车辆粤B937XX号牵引车和粤BC3XX挂车交给原告安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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