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497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4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雁 楷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