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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99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9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美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某,男。
上诉人深圳市美XX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美XX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美XX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美XX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美XX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雁 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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