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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99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9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耀X实验学校。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丁某某,均为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X报业集团。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汪某、杨某,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耀X实验学校为与被上诉人深X报业集团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耀X实验学校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深圳市耀X实验学校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耀X实验学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雁 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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