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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987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9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邦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郭某某,均为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邦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邦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邦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深圳邦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雁 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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