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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9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黄某平,男,系黄某某父亲。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某某,男。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翁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54元,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雁 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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