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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82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8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洲X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蓝某某,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某,男。

上诉人深圳市洲X科技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潘某某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6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洲X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洲X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洲X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洲X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涂 超 群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雁 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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