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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82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8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厚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沃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某秀,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某某,女。

上诉人深圳市厚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颜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6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厚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深圳市厚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厚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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