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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399号 (5)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有××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黄 国 辉

审 判 员 廖 平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静(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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