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97号 (2)

被上诉人深X安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1、被上诉人深X安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同时判令钟某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840元和承揽合同报酬52000元,一审庭审时,被上诉人深X安称其主张的合同报酬系钟某某构成违约时应按合同总额支付的赔偿款;2、双方签订的《货架销售合同》第七条第4项约定:深X安公司在未收到合同约定的款项前,可以拒绝出货或安装。第八条第1项约定:……如钟某某未按时付款,深X安公司有权向其每天收取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直到深X安公司收回全部货款为止。第4项约定:在制作过程中如钟某某提出取消合同或因其原因合同终止,深X安公司有权不退回已收款项,并按合同总额的100%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货架销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该合同明确约定钟某某应在2009年9月9日前支付首期款人民币34100元,但钟某某并未在此规定的时间内向深X安公司足额支付首期款,仅在一个多月后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故钟某某已构成违约,钟某某称其支付人民币10000元的行为已表明其愿意履行合同的诚意、其曾与深X安公司口头约定变更首期款支付时间与金额等,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深X安公司对此也不认可,对于钟某某的该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货架销售合同》第七条第4项的约定,深X安公司在钟某某没有按约付款的情况下,自无义务向钟某某履行交货义务。而钟某某在其已经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并未及时补足货款,反而另找他人制作货架,该行为表明其已不愿再履行双方的合同,故钟某某已构成根本违约。据此,深X安公司要求钟某某根据双方的约定按合同总价款支付其损失,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支付货款后的货架交付问题,钟某某并未在本案中提出该诉讼请求,其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本院对此不予处理。由于钟某某在合同中系违约方,深X安公司有权根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要求钟某某支付违约金,原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违约金人民币6200元,并无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0元,由上诉人钟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邱 苏

审 判 员 李 君 贤

代理审判员 粱 媛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