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 (2)

被上诉人欧某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上诉人二审时提交了新X发公司出具的税务发票一张,载明:科X达公司向新X发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00000元。上诉人也确认该款为其向科X达公司申领的五月份工程进度款,并确认该发票的出具时间为《付款委托书》的出具日期之后。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上诉人出具给上诉人的《欠据》中载明的欠款人民币57500元是否即是上诉人出具的《付款委托书》中要求科X达公司向其支付的人民币57500元;二、科X达公司是否已经按照《付款委托书》的要求向新X发公司和欧某履行了付款义务。对此本院分析如下:一、《欠据》中已经载明该欠款性质为"XX 酒店中央空调工程款",系转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债务纠纷,而新X发公司出具的《付款委托书》中载明的57500元亦为"XX 国际酒店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工程款",该款系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无论支付给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不与《欠据》所体现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相矛盾。况且两者款项的性质和金额又完全相同,足以使人有理由相信发包人受上诉人《付款委托书》的指示,在本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欠据》载明的款项并将该款项径付给上诉人,而上诉人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以消除两者款项同一的合理怀疑,故本院认定被上诉人欧某出具的《欠据》中载明的欠款与上诉人出具的《付款委托书》中载明的人民币57500元为同一款项;二、《付款委托书》载明,科X达公司支付承包工程款的方式为向奥X特公司支付材料费人民币332500元,同时向新X发公司支付余款人民币57500元,两笔款项均由新X发公司出具税务发票。该《付款委托书》系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作为科X达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的依据。科X达公司为此出具《证明》,称其已按《付款委托书》规定的方式履行了对两公司的付款义务。对于该《证明》的真实性问题,被上诉人提供的《银行进账单》能够证明科X达公司已通过转账方式向奥X特公司支付了相应工程款,该事实能够与《证明》的部分内容相印证。现虽无直接证据证实科X达公司同时履行了对上诉人的付款义务,但上诉人在《付款委托书》中曾要求科X达公司必须将两笔款项同时支付,并向科X达公司出具了与《证明》载明的金额相一致的税务发票,该行为足以使人有理由相信其已收到了科X达公司支付的款项,故本院对科X达公司出具的《证明》真实性予以确认,认定上诉人已经收到科X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57500元,该款即为科X达公司应支付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所欠上诉人之工程款。据此,《欠据》中载明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务已得清偿,上诉人再请求被上诉人还款,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8元,由上诉人岑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邱 苏

审 判 员 李 君 贤

代理审判员 梁 波



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