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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65号 (2)
三、驳回上诉人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和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邱 苏
审 判 员 李 君 贤
代理审判员 梁 波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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