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64号(2)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0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深圳市和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甘某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290元;
三、驳回上诉人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和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邱 苏
审 判 员 李 君 贤
代理审判员 梁 波
二○一○年一月 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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