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红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红X东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刘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红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X维修公司)、深圳市红X东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X销售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2月12日,原告将其车辆的一个轮胎送到被告红X维修公司进行鉴定,该轮胎的规格为225/60R1698H,轮胎号为97A68DM0407。被告红X维修公司将该轮胎送交厂家进行鉴定。同年3月1日,XX轮胎国际集团对该轮胎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书》,鉴定结果为刺穿、外物刺入贯穿轮胎致使轮胎破坏,判定结果为不予补偿,该报告书的注意事项(二)中注明了"补偿部分或胎体退回,请于通知日起四个月内申请,逾期以放弃论"。同年8月下旬,原告收到被告红X维修公司送交的《鉴定报告书》,但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四个月之内未向被告红X维修公司主张返还上述轮胎。2008年8月26日,原告将其车辆的一个轮胎送交被告红X销售公司进行鉴定,该轮胎的规格为225/60R1698H,轮胎号为97A68DM0407。因被告红X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工作失误,被告红X销售公司未将该轮胎送交厂家鉴定即将其作为旧件处理。8月26日,原告将一个备用胎一并送交被告红X销售公司进行鉴定,鉴定完毕后,被告红X销售公司将该备用胎返还原告。原告于2007年4月购买该车后,曾多次在两被告处维修该车,其中一部份为免费维修,另一部分为付费维修。维修后,两被告已将付费维修的票据和单据交付原告,原告诉请两被告交付的修保资料系免费维修的资料。
原审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原告通过购买车辆依法取得该车的所有权,轮胎属于车辆的一部分,原告自然享有轮胎的所有权。2008年2月12日,原告将一个轮胎送交被告红X维修公司进行鉴定,鉴定完毕后,被告红X维修公司向原告送达《鉴定报告书》,注明退回轮胎的相关事项。被告红X维修公司并无替原告无限期保管该轮胎的义务,且被告红X维修公司给原告四个月的申请退还轮胎的期限亦属合理,原告逾期未申请,应视为其抛弃对该轮胎的物权。被告红X维修公司将该轮胎作为旧件处理掉后,原告要求被告红X维修公司返还原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08年8月26日,原告将一个轮胎送交被告红X销售公司进行鉴定,而被告红X销售公司一直未对该轮胎进行鉴定,故被告红X销售公司对轮胎属非法占有,现原告要求被告红X销售公司返还原物,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于法有据。但是,由于该轮胎已被作为旧件处理,已灭失,无返还原物的可能,被告红X销售公司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的金额,原告主张该轮胎的价格为700元;被告主张该轮胎的价格为806元,但因是旧胎,折旧后的价格为403元。综合市场价格及折旧情况,酌定被告红X销售公司因该轮胎灭失而赔偿原告损失为500元。车辆维修机构在为车主维修车辆时,向车主交付维修资料,属附随义务。原告在两被告处修理车辆,请求两被告向其交付维修资料,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两被告提交了原告在两被告处维修车的资料,包括2007年10月21日至2009年4月8日的25项维修记录。原告对此份维修记录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提交的资料内容不全,多次维修情况未在维修记录中体现。由于原告未针对该维修记录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认定其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深圳市红X东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500元。二、被告深圳市红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红X东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刘某某交付其车的保修资料。三、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10元,被告红X维修公司负担5元,被告红X销售公司负担10元。
上诉人刘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两被上诉人退还其车辆轮胎两个;3、判令两被上诉人给付全部保修资料。其理由是:1、两被上诉人共收取了上诉人三条轮胎进行鉴定,但只返还了一条没有鉴定的轮胎,另外一条进行了鉴定,但鉴定书载明的轮胎并不是上诉人提交的。2、上诉人在两被上诉人处修车二十多次,修保资料至今未全部交付上诉人,原审单方采信被上诉人的陈述,认为其提交的不完整的修保资料认是完整资料,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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