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8号 (2)

被上诉人刘某某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均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案诉争款项的性质为货款,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上诉人在二审时提出本案诉争款项为双方换汇的款项,与其一审时的答辩主张不一致,其在二审时提供的《客户通知书》不属于"新的证据",该《客户通知书》载明的金额与本案诉争款项也不一致,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对于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提供的《中国XX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足以证明其向上诉人汇款人民币314300元的事实,上诉人作为买卖合同义务履行方,应举证证明其交货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现上诉人仅证明被上诉人在诉争款项之后仍多次汇款给上诉人,该事实不能证明上诉人已履行完毕与涉案款项相对应的交货义务,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据此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诉争款项,是正确的。至于此前被上诉人因本案诉争款项以不当得利起诉上诉人,该案件以被上诉人主动申请撤诉结案,被上诉人在该案件生效后重新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68元,由上诉人巫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邱 苏

审 判 员 李 君 贤

代理审判员 梁 波



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