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9号 (2)

一、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2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2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2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被上诉人张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3200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元,由被上诉人张某某负担人民币6元,原审被告天X保险深圳分公司负担人民币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秀X公司和被上诉人张某某各负担人民币2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620元,由被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邱 苏

审 判 员 李 君 贤

代理审判员 梁 波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