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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1号 (3)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8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人民币860元,上诉人天X公司负担人民币515元,被上诉人太X保险深圳分公司负担7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8元,由上诉人天公司负担人民币934元,被上诉人太X保险深圳分公司负担人民币12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邱 苏

审 判 员 李 君 贤

代理审判员 梁 波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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