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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1号 (3)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8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人民币860元,上诉人天X公司负担人民币515元,被上诉人太X保险深圳分公司负担7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8元,由上诉人天公司负担人民币934元,被上诉人太X保险深圳分公司负担人民币12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邱 苏
审 判 员 李 君 贤
代理审判员 梁 波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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