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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37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3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某。

委托代理人项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章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9年11月13日,章某某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免交或缓交上诉费,本院准予缓交,并通知其于2010年3月3日前缴交上诉费4300元。章某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交上诉费430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章某某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该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章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廖 平

审 判 员 黄 国 辉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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