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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X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代表人钟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北京市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X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雁 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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