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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3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35号
原告: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广东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B×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骆 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某某发明创造(ZL××.X)发明人署名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陈 文 全

审 判 员 罗 映 清

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珊(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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