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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4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41号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精细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广东××A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深圳市××精细陶瓷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陈 文 全
审 判 员 罗 映 清
代理审判员 孙 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珊(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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