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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4号
原告刘某某,男。

原告杨某某,男。

原告深圳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女,公民代理。

原告刘某某、杨某某、深圳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53016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7月23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从原专利权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专利号为ZL200530167××,移动闪存盘(7)的外观专利权,该专利申请日为2005年12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2月14日。专利权人按时交纳了年费,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原告的专利产品,因独特新颖的设计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销量一直处于上升趋势。但是2009年6月份以来,原告的产品销量出现大幅度下滑,原告发现市场上存在大量被告生产的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原告委托相关取证人员在深圳市××区××街道××路××科技园17号厂房2楼被告的经营地点经公证机关公证购买了被告的侵权产品。被告擅自制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原告为此诉请法院判令:l、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专利权(ZL200530167××)的侵犯,立即撤除网站上有关侵权产品的信息,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2、被告构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整。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庭审中口头答辩认为:一、答辩人并未侵犯被答辩人外观设计专利权;二、答辩人生产的移动闪存盘都是代工生产,且并未大量生产、销售所谓的侵权产品。综上所述,答辩人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原告在本案主张专利权法律状况。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13日就刘某某、杨某某设计的"移动闪存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2月14日授予原告ZL20053016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予以授权公告。2008年7月23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ZL200530167××号外观设计专利由原专利权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转让给原告刘某某、杨某某。原告刘某某、杨某某按期缴纳了专利年费,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2009年3月16日,刘某某、杨某某与深圳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该合同约定: 刘某某、杨某某将涉案外观专利权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给深圳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期限为专利有效期内。许可使用费人民币50万元。

二、被告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事实。

原告指控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侵犯其专利权。原告主张的证据:证据一,被告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被告经营范围包括涉案产品储存器的生产和销售等。证明被告具有生产U盘的资质与能力。证据二,被告印制的宣传彩页。彩页中的公司简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生产、销售U盘,现在已成为深圳最大的电脑周边产品公司之一,公司立足深圳,面向世界,产品畅销国内外,国内各大城市如北京等,被告产品出口到欧美等全球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彩页第二页、第三页有编号为207涉嫌侵权产品图片。证据三,"深圳今日资讯广告U盘A(I)"刊物,被告在2010年1月30日至2010年3月10 日,2010年3月26日至2010年4月10 日,两期今日资讯上刊登了被控侵权产品广告,标明公司名称:"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还注明工厂地址、网址、电话等信息。证明被告通过今日资讯对自己生产U盘专业性、规模性进行大量宣传。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宣传、推广、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事实。证据四,(2010)深证字第××号公证书。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及公证人员于2010年5月22日在深圳市××区××镇××大道××科技园17栋2楼,现场购买了优盘6个,并当场取得收据、名片、宣传彩页各一张,收据上盖有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据上写明:USB-207,2个,单价34.5元,USB-208,1个,单价34.5元,USB-127,2个,单价33元,USB-201,1个,单价33元,名片上的地址与购买地址及公司注册地址相一致,网址为www. ××.com。原告为此支付了公证费人民币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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