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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4号 (2)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13日就刘某某、杨某某设计的"移动闪存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2月14日授予原告ZL20053016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予以授权公告。2008年7月23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ZL200530167××号外观设计专利由原专利权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转让给原告刘某某、杨某某。原告刘某某、杨某某按期缴纳了专利年费,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2009年3月16日,刘某某、杨某某与深圳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该合同约定: 刘某某、杨某某将涉案外观专利权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给深圳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期限为专利有效期内。许可使用费人民币50万元。

二、被告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事实。

原告指控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侵犯其专利权。原告主张的证据:证据一,被告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被告经营范围包括涉案产品储存器的生产和销售等。证明被告具有生产U盘的资质与能力。证据二,被告印制的宣传彩页。彩页中的公司简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生产、销售U盘,现在已成为深圳最大的电脑周边产品公司之一,公司立足深圳,面向世界,产品畅销国内外,国内各大城市如北京等,被告产品出口到欧美等全球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彩页第二页、第三页有编号为207涉嫌侵权产品图片。证据三,"深圳今日资讯广告U盘A(I)"刊物,被告在2010年1月30日至2010年3月10 日,2010年3月26日至2010年4月10 日,两期今日资讯上刊登了被控侵权产品广告,标明公司名称:"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还注明工厂地址、网址、电话等信息。证明被告通过今日资讯对自己生产U盘专业性、规模性进行大量宣传。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宣传、推广、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事实。证据四,(2010)深证字第××号公证书。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及公证人员于2010年5月22日在深圳市××区××镇××大道××科技园17栋2楼,现场购买了优盘6个,并当场取得收据、名片、宣传彩页各一张,收据上盖有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据上写明:USB-207,2个,单价34.5元,USB-208,1个,单价34.5元,USB-127,2个,单价33元,USB-201,1个,单价33元,名片上的地址与购买地址及公司注册地址相一致,网址为www. ××.com。原告为此支付了公证费人民币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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