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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4号 (3)

原告当庭提交了公证购买的产品实物。打开公证封存包装袋,有宣传彩页一张,彩页上署名被告公司的名称,彩页上有涉案的被控侵权产品图片;被控产品为没有任何包装、标识的U盘两个。

被告确认被控产品U盘是其销售。但是,被告同时认为,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只是代工生产,且并未大量生产、销售。被告没有提交抗辩证据。据此,本院认定被控产品是被告制造并销售。

三、原告专利保护范围、被控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事实。

原告在本案请求保护ZL200530167××外观设计专利权图片内容:U盘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仰视图、俯视图。该专利整体呈长方体形,主体部分均为弧线相接,圆滑过渡,呈流线型设计,各面之间为圆弧性过渡。通过观察主视图,在靠近左边整体的三分之一处,设有一弓形装饰线,弓形装饰线向右边凸起。通过后视图观察在靠近右边整体的三分之一处,设有一弓形装饰线,弓形装饰线向左边凸起。俯视图和仰视图整体投影轮廓大致呈扁长方形,中间设计有不对称的十字形装饰线,上下方向较短,左右方向较长,较短的装饰线与正反两面的弓形装饰线相互连接。左视图、右视图整体投影轮廓大致呈椭圆形,上下设计有对称的装饰线,通过与仰视图、俯视图观察可见该装饰线与不对称的十字装饰线较长的线相互连接;右视图的中间设有一圆孔。

本案被控产品为USB-207U盘,整体为长方形,由外盖和储存体两部分构成,两者之间约三分之一处有一弓形连接。

被控产品与本案外观设计专利图片进行对比。原告认为:涉嫌侵权产品整体呈扁长方体形,通过观察被控产品正面,在靠近左边整体的三分之一处有一弓形装饰线,所以被控产品正面与专利主视图相同。通过观察被控产品背面,在靠近右边整体的三分之一处有一弓形装饰线,所以被控产品背面与专利后视图相同。上下方向观察被控产品,整体呈扁长方形,中间是不对称的十字装饰线,所以它与专利俯视图和仰视图相同。左右观察被控产品,整体轮廓大致呈椭圆形,上下设有对称的装饰线,所以它与专利左右视图基本一致。被告则认为:两者之间不同。两者之间区别在于:一、在专利产品上的主视图有明显的LOGO,而在涉嫌侵权中没有任何的LOGO;二、涉案的侵权产品有一个圆圈的挂钩,而专利产品并没有;三、两者的尺寸相差较大,消费者很容易辨别。

另查,原告支付公证费3500元,该公证费对应的公证书为(2010)深证字第××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用以证明本案及(2010)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5号、(2010)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7号、(2010)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8号四个案件被告涉嫌侵权的事实。原告没有提交其诉请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的计算依据,其请求本院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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