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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1号 (4)
综合以上,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深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史 仲 凯
审 判 员:陈文全
审 判 员:蒋筱熙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珊(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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