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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1号 (4)

综合以上,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深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史 仲 凯

审 判 员:陈文全

审 判 员:蒋筱熙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珊(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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