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5号 (2)
原审法院在庭审中开封(2009)京方正内经字第06×××号公证书内封存的证物袋,内有光盘一张(光盘上有"战×网吧O9-O5-12"字样),当庭播放证物袋里面的光盘,其中部分记录内容为点击播放影片《江山美人》的画面截屏,影片宣传海报、主要演员、影片播放的画面内容与网×公司所主张的影片《江山美人》一致。
网×公司提交了多个案件总金额20万元的公证费发票,本案中,网×公司主张的公证费为700元。
另查,彼×公司于2003年5月9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及销售,其他国内商业及物资供销业,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企业经营策划与管理,公话业务,兴办实业。战×网吧是由彼×公司开办,经营范围是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公话业务,国内商业及物资供销业。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受该法保护的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进一步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北京保×××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天下影画有限公司为影片《江山美人》的联合出品方。北京保×××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经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书面授权,独家拥有影片《江山美人》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转授权等权利,授权期限为15年。网×公司经北京保×××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独家授权拥有影片《江山美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3年,因此,网×公司独家享有影片《江山美人》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在上述权利期间内,网×公司有权在相应权利受侵害时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时就自动取得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在法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内容违法的作品不受保护。法律并未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涉外影视作品必须以实际履行了进口审批手续为条件。因此,境外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能否受到停止侵权保护的关键不在于其是否履行了进口审批手续,而在于该影视作品的内容是否合法。彼×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影片内容违法,其关于网×公司未履行相关进口手续,从而不享有电影《江山美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号《公证书》记载的事实,战×网吧为上网人员提供了电影《江山美人》的在线播放服务,但不能提供其享有该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证据,因此,战×网吧将电影《江山美人》复制并储存于其经营的网吧局域网服务器中,并且供不特定公众在线观看,构成了对网×公司享有的涉案电影《江山美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彼×公司对网×公司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因此确认网×公司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战×网吧未举证反驳网×公司的主张及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侵权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除公证费发票外,网×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或战×网吧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的情况,因此,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影片《江山美人》的知名度、制作成本、上映时间和战×网吧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侵权情节以及网×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战×网吧赔偿网×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OOO元,战×网吧系彼×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彼×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深圳市彼×网络有限公司战×网吧、深圳市彼×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北京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江山美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的行为;二、深圳市彼×网络有限公司战×网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北京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人民币10000元,深圳市彼×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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