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5号 (3)
三、驳回北京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8元,由深圳市彼×网络有限公司战×网吧和深圳市彼×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深圳市彼×网络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知产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二、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其上诉理由主要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是被上诉人提交的(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形式合法,来源似乎也合法,但该《公证书》附件的光碟之内容并没有上诉人网吧的IP地址,也不能确定录像是在上诉人网吧录制的。故,该《公证书》确实是无法证明上诉人侵权这一事实。原审法院判决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人民币10000元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网×公司当庭辩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网×公司于2010年2月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战×网吧立即停止网络影视盗版传播的侵权行为;2、赔偿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3、支付网×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700元;4、彼×公司、战×网吧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著作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天下影画有限公司和北京保×××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为影片《江山美人》的联合出品单位。其中,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为影片《江山美人》的版权持有人,北京保×××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经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独家拥有影片《江山美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转授权、追究侵权责任等权利,期限为15年。2008年3月,北京保×××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授权被上诉人网×公司对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制止侵权行为的权利和转授权等权利,期限为3年。在授权期间内,网×公司对涉案影片拥有基于互联网(包括但不限于广域网、局域网、有线、无线通讯网络)的影视节目传播和公开播映销售的权利,该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以同样方式使用该影片,否则构成侵犯被上诉人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战×网吧未经被上诉人网×公司许可,通过网吧局域网为不特定的上网人员提供影片《江山美人》的在线播放服务,战×网吧未能提供其拥有影片《江山美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证据,因此其行为构成侵犯被上诉人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战×网吧提供《江山美人》的在线播放行为进行了全程公证。上诉人认为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号公证书附件的光盘没有显示战×网吧的IP地址;公证人员取证的时候是采用截屏的方式,而不是使用录像专家;进行计算机公证的公证人员需要具备国家认定的资质,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因此主张该公证书无效。本院认为,该公证书在没有依照法律程序被撤销前,其作为有权机关作出的有效法律文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因此,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至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问题,由于被上诉人网×公司未能提供其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等证据,彼×公司、战×网吧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又难于查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影片《江山美人》的知名度、制作成本、上映时间和战×网吧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侵权情节以及网×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战×网吧赔偿网×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OOO元并无不妥,上诉人彼×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上诉人彼×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彼×网络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于 春 辉
审 判 员 祝 建 军
代理审判员 费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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